中央警察大學學生總隊急難救助基金管理要點
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訂定
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一次修訂
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二次修定
第 一 條:為及時救助學生重大急難,以發揚誠園親愛精誠之情感,特成立「中央警察大學學生總隊急難救助基金」(以下簡稱本基金)。
第 二 條:本基金之使用以救助學生重大急難為限,其收支、申請及審理程序,悉依本要點辦理。
第 三 條:本基金之來源如左:
一、基金以每人每月五十元為基準,所繳金額概不退還,作為基金。
二、因捐獻所得。
三、基金孳息所得。
前項基金應以「中央警察大學學生總隊急難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」名義於校內郵局開立基金專戶,其收支情形需於每學期分送各中隊公告之。
第 四 條:本基金應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,其職權如左.
一、本基金之管理與應用。
二、救助案件之審理。
三、本耍點修訂之建議。
第 五 條: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副主任委員二人,委員若干人。
委員由各中隊選派二名同學,及實習大隊部幹部擔任,任期為一學期。
主任委員由實習大隊長兼任,綜理會務;副主任委員由實習副大隊長兼任,襄助主任委員綜理會務;並負責本基金之保管及委員會會議之召集。
第 六 條:本基金置監察人,由總隊長及各中隊訓導或區隊長兼任之並由總隊長擔任召集人。
監察人對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所作決議有監察權,並於委員會開會期間列席指導。
前項監察權之行使,應由召集人召集監察人會議,意見之表決以全體監察人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監察人三分之二通過得予要求該委員會修正、補正或重新審議。
第 七 條:本基金之申請應由當事人所屬之系(組)代表向該中隊提出,系(組)代表或(當事人)有向審理委員會議報告之義務。
該中隊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,須就該案之事實深入了解並提出書面報告,報請主任委員召開會議審理之。
第 八 條:例行性財務報告審核會,於每學期初、學期中各舉行乙次,各隊指派委員一名代表出席,並由當週總隊值星隊監察人列席指導。意見之表決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通過同意行之。
申請案審查會議及管理要點之修訂,全體監察人列席、委員均須出席。意見之表決須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通過同意行之。
第 九 條:本辦法所稱之『重大急難』,其救助助範圍如左:
一、學生因公死亡或因公受傷經認定為植物人。
二、學生因疾病或意外傷害死亡、或經認定為植物人。
三、學生因公致他人死亡。
四、學生因公受重傷。
五、學生因公致他人受重傷。
前項第四款、第五款之重傷標準由委員會另訂之。
第 十 條:本基金支助最高限額如左.
一、符合前條第一款者,比照公務人員薪給之規足以俸點一五0元之本俸為基準;支助六十一個基數。
二、符合前條第二款者,比照公務人員薪給之規定,以俸點一五0元之本俸為基準;支助三十七個基數。
三、符合前條第三款者,其支助金額為本項第一款規定總額二分之一。
四、符合前條第四款者,支助全額醫療費用,但應扣除其他補助或給付所得。
五、符合前條第五款者,其支助金額由委員會審說之。
第十一條:本基金總額預定為伍佰萬元,不足萬元.則持續收費;超過伍佰萬元,則停止收費。
第十二條:基金不足支付學生急難所需時,得經委員會審查,提交全體學生表決通過,由全體學生,平均支付之不足款額。
第十三條:委員會依個案決定支助金額公告後,若有異議者,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向委員提出異議,委員會應於其異議提出日起兩週內完成調查並召集會議審議。